一般而言,对于消费者已签订的电子商务合同,无论合同内容如何,消费者都可以在退订、解除合同期限内(一般为7天)自由撤回订阅等。 《保护法》第 17 (1) 条。
※ 包含对消费者不利的规定(如取消订单或禁止退货)的购买合同无效(《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法》第 35 条)。
但是,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下,您不能违背互联网商城经营者的意愿取消或退回订单(《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法》第 17 条第 2 款正文)和《电子商务等商业交易中消费者保护法施行令》第 21 条)。
1. 由于消费者的过错导致产品丢失(损坏到不能作为产品使用的程度)或损坏(但是,如果包装损坏以检查内容,则可以取消或退货)
2. 因消费者使用产品而导致产品价值显着下降时
3. 商品价值大幅下降,难以再出售的情况
4.如果复制品的包装破损
5. 《文化产业振兴框架法》第2条第5款规定的服务或数字内容的提供开始时。但是,在包含可分割的服务或可分割的数字内容的合同的情况下,未披露条款的部分被排除在外。
6.根据消费者订单单独生产的产品或类似产品,如确认取消订阅、解除合同,预计对互联网商城经营者造成严重不可挽回的损失,订单无法取消或提前退回。在获得消费者书面同意(包括电子文件)的情况下